环保文件汇总(2021年)

发布日期:2024-03-07 阅读:272

2021年环保文件汇总

 

一、国务院文件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29/content_5583525.htm

2、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22/content_5588274.htm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5/25/content_5611696.htm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08/content_5641438.htm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08/content_5641438.htm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19/content_5643674.htm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8、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6/content_5644984.htm

9、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09/content_5649924.htm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11/t20211110_959886.shtml

 

二、生态环境部文件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5_816131.html

2、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30_815495.html

3、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部令 第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4_815858.html

4、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1/t20210106_816299.html

5、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8_816595.html

6、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1/t20210108_816592.html

7、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1/t20210113_817221.html

8、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与前三批中撤销、暂停开放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办宣教〔2020〕3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012/t20201231_815651.html

9、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1/t20210107_816408.html

10、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21_818173.html

11、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02_819944.html

1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02_819938.html

1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1/t20210126_818677.html

1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1/t20210129_819435.html

15、关于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环宣教〔2021〕1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23_822116.html

16、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20210223_822110.html

17、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2/t20210221_821778.html

18、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九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459.html

19、关于发布2021年全国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和暂停使用倾倒区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463.html

20、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3/t20210312_824510.html

21、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25_826163.html

22、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29_826480.html

23、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30_826728.html

24、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1〕13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31_826803.html

25、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4/t20210423_830095.html

26、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26_830502.html

27、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21_829704.html

28、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25_830319.html

29、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30_831400.html

30、关于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4/t20210430_831538.html

31、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4/t20210428_831153.html

32、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环科财函〔2021〕4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104/t20210428_831139.html

33、关于发布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吉祥物视觉识别规范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4/t20210430_831570.html

3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中生环督办〔2021〕1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105/t20210517_833112.html

35、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8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5/t20210517_833036.html

36、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5/t20210519_833574.html

37、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5/t20210525_834444.html

38、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部令 4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5/t20210520_833740.html

39、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5/t20210531_835481.html

40、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5/t20210531_835511.html

41、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6/t20210618_839512.html

42、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6/t20210623_841359.html

43、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21〕4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6/t20210603_836142.html

44、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6/t20210608_836846.html

45、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6/t20210603_836141.html

4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7/t20210709_846124.html

47、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1批 总第4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7号)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7/t20210712_846416.html

48、关于2020年全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7/t20210722_849539.html

49、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7/t20210706_845480.html

50、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7/t20210727_851553.html

51、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7_861074.html

52、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8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0_858462.html

53、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0_858461.html

54、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05_854161.html

55、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8/t20210824_860298.html

5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9/t20210910_923134.html

57、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9/t20210910_922934.html

58、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9/t20210910_922236.html

59、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9/t20210906_900190.html

60、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0/202109/t20210916_945621.html

61、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科财函〔2021〕15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109/t20210901_884575.html

62、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1_956086.html

63、关于命名第五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3_956361.html

64、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3_956362.html

65、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5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4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9_957145.html

66、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26_957865.html

67、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8_956918.html

68、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7_957904.html

69、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8_956917.html

70、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5_957707.html

71、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8_958149.html

72、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8_958166.html

73、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0/t20211029_958394.html

74、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环法规〔2021〕10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15_960249.html

75、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乏燃料运输容器结构分析的载荷组合和设计准则》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3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5_960261.html

7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03_959018.html

77、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5_960279.html

78、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的安全设计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9_961018.html

79、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5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1/t20211119_961026.html

80、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24_961564.html

81、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1/t20211125_961692.html

82、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1/t20211102_958837.html

8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03_962985.html

8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4号 )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21_964837.html

85、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1年 第6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03_962984.html

86、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6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15_964248.html

87、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1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4_965184.html

88、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3批 总第6批)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7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3_965024.html

89、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3_965035.html

90、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27_965326.html

9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82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2/t20211231_965899.html

92、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2/t20211215_964275.html

93、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24_965175.html

94、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1〕29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29_965542.html

95、关于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55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08_963494.html

96、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1〕586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15_964273.html

97、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7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15_964220.html

98、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31_965901.html

99、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607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24_965183.html

100、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31_965785.html

101、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12/t20211231_965900.html

 

三、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镍等金属原材料是不是风险物质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5.shtml

来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为风险物质,作为以镍等重金属为原材料的企业往往最大储存量超百吨,而他们的临量为0.25,Q值超100,这样风险最低为较大风险,对于这类重金属该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们会发生哪些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该如何理解?

回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水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对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重金属超标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因此应该将其作为风险物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2、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7.shtml

来信: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 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四部分 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 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 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3、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8.shtml

来信: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 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4、关于风险评估中涉气风险物质包括液态物质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79.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说到,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也就是包括了液态物质。我们公司存在稀盐酸。在涉气风险物质中需要算一遍盐酸临界量,在涉水风险物质中再算一遍盐酸临界量,是这样吗?而且涉气的临界量与涉水的临界量都是一模一样的吗?在同时计算盐酸涉气风险与涉水风险时,我们最后得出盐酸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这样合理吗?

回复:态物质的涉气风险主要来自挥发形成气态物质,盐酸泄漏造成氯化氢挥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分别评估企业涉气和涉水风险,应分别计算,开展涉水和涉气风险分级计算时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环境受体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级结果可能出现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在进行稀盐酸涉气风险分级时,稀盐酸的存在量可根据气态挥发量进行折减。

5、关于海洋疏浚工程应对分类管理名录哪个类别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3.shtml

来信:海湾的清淤工程,初步设计疏浚工程量125.4万m3,对应《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中表2的其他海洋工程中的疏浚、充(吹)填等工程,且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部分修改)中的海洋工程,没有对应本项目的类别(本项目在环境敏感区内,但不涉及围填海工程和海上堤坝工程)。这样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哪个类别合适?因为疏浚的海域不在航道范围内,但紧邻航道,这样可参照“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中的“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中的航道工程”编制报告书吗?

回复:2020年11月,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及环评类别。此外,根据来函所述信息,建议按照《名录》第160类别“其他海洋工程”中“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6、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4.shtml

来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关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评估指标“(1)不涉及附录A有毒有害气体”, 问题一:这里的有毒有害气体%22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 有毒气态物质吗?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这类物质,若发生事故时有HCl、氨气挥发出来,是否也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回复:问题一:有毒有害气体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有毒气态物质。 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物质,不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7、关于实际监测值超标,修约值达标情况如何判定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2_825385.shtml

来信:2019年01月07日《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至个位。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4dB,背景值为50.0dB,依据HJ706-2014中5.2的规定,不做修正,依据HJ706-2014中8.1的规定,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60dB)。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

回复: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关要求,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A),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4.1.1条“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应判定为达标。

8、关于大气预测环境质量现状基本污染物取值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9_826563.shtml

来信:现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内购买的气象数据,其中基本污染因子,环境空气质量逐日数据仅国控站点有数据,省控站点逐日数据未公开(当地政府网站会有月报公开,但未明确其数据取值方式)。此类情况,项目涉及基本污染因子需叠加分析,应采用现状监测还是取用评价基准年内,已公开的每月数据取均值,还是取国控站点数据。

回复: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2018)》相关要求,在进行现状评价时,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6.2.1.2条款)。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6.2.1.3条款)。建议基于以上原则,选择适用的现状监测数据。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可按要求进行补充监测(6.2.3条款)。 2.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要求,污染物年均值、月均值均由日均值算术平均后得到。

9、关于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不合理设定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3/t20210329_826568.shtml

来信:2017年6月发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地表水21项指标中pH值的浓度根据该规定11页码中的数据修约要求,应该保留一位小数,但是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至县级站统计数据时都按照整数进行分析排名,其中pH值极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两个水质断面除pH外其余项目都达到或优于3类标准,一个pH指为8.6,一个断面为9.4,修约后都是9,但是一个是劣5类水质,一个至少3类水质,这样两个断面排名一致,这样实际排名有误。而且,pH值不统计小数位数,各个城市水质排名误差较大,可能出现pH值单项指标分指数为0,个别断面水质很好但因pH值导致排名垫底,希望上级确定该统计方式设定合理性,不因为不合理设定导致水质排名垫底,给予基层工作人员更高的积极性。

回复: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所有监测指标的手工和自动数据参与统计后采用修约后的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保留整数。 而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7〕51号),各城市的水质指数是在断面水质评价指标基础上进行计算得出的。为了充分区分各城市的结果差异,在计算结果中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10、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0.shtml

来信: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进行监测呢?

回复: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11、关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3.shtml

来信:2020年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基础上划定了15种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是否包括《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所划定的除《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以外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回复:2020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确定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等15大类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其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并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进行动态完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包括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省生态空间中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管控区域,应根据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中的环境敏感区范围,以及江苏省有关规定,逐一对照判断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12、关于HJ 552夜间噪声测量时间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4.shtml

来信:在HJ 552-2010标准中6.5.3.2.b)监测频次:夜间监测2次(22:00-24:00和24:00-6:00),指的是第一次必须是在22:00-24:00,第二次必须是在24:00-次日6:00之内?还是这两次测量的时间只要是在22:00-次日6:00之内就可以?

回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第6.5.3.2.b)条的要求,夜间两次监测应分别在22:00-24:00和24:00-次日6:00两个时段内进行。规范设定此要求是由于这两个时段的交通流量有较明显的差异。

13、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06.shtml

来信: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14、关于驻外使馆人员带车回国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6/t20210609_837010.shtml

来信:我是外交部驻黑山大使馆回国人员,于2020年11月底离任回国,回国前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全新沃尔沃xc60汽车车架号为:YV1UZL1VCL1582272,车辆排放标准为:欧6AM(使馆已做公证)现在由于河北地区环保排放为国6排放,河北省环保部门认定此车按照环保部第20号文件的对应标准为:国5排放,由于已经实行国6排放所以交管部门以排放不达标为由不予办理车辆牌照业务。

回复:2020年8月,我部联合外交部发布《关于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通知》(环办大气〔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车满足欧六AM (Euro 6d-ISC)排放标准,属于欧六d排放标准的子阶段,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购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满足国六、欧六d、美国Tier 3(bin70)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车辆通过在用车排放检验即为满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要求。

15、关于油气回收检测仪是否需要升级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7/t20210713_846540.shtml

来信: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20952-2020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现有*应油气回收检测仪7003 一台,厂家工程师说,GB20952-2020实施后,需要对7003油气回收检测仪进行升级(流量计更换为容积式流量计,压力表更换为正负压压力表),升级费用约2万元。对此我们很困惑,GB20952-2020实施后,是否对原有油气回收检测仪进行升级?如果需要升级,对哪些仪器部件进行升级?

回复: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以下简称“该标准”)附录C“气液比检测方法”中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检测所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应使用容积式的流量计。因此,当该标准的相关内容要求正式实施后,检测加油枪气液比的检测设备应使用容积式的流量计。 该标准附录A和附录B规定了在进行液阻和系统密闭性检查时所使用的压力表和流量计计量要求,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基本一致,流量计未限定为容积式流量计,压力表未限定为正负压压力表。

16、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2107/t20210713_846546.shtml

来信:</